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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剿“轰炸式”广告不能光靠“轰炸式”谴责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3-5

  春节期间,某企业发布一个“轰炸式广告”:画面静止不动,广告语却是从“某某某,鼠鼠鼠”到“某某某,猪猪猪”的简单重复,以长达1分钟的时间将12生肖挨个喊了个遍。最多时,该广告在某卫视一天内出现了41次。

  这一“轰炸式”广告招致了公众的“轰炸式”批评:九成网友对该广告表示“极度反感”,七成调查对象表示将以弃买行动抵制恶俗广告,广告很快在公众的一片指责中狼狈退档。

  这是对“轰炸式”之类广告的“当头一棒”。

  近年来,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眼球”,以“恶名也是出名”、“宁愿挨骂名也要被记住”为标榜,唯“眼球”是图,不择手段,广告越做越离奇:将一句内容枯燥的广告词重复三四遍,多次播出,以“轰炸式”手法强迫公众记住品牌;不计是非,与一些负面热点事件、绯闻人物“攀亲”、“挂钩”,以图“借光”“眼球”;用“你想艳遇吗”、“厅局级的享受”等挑逗性的话语引起注意,等等。对于这些污染视听的广告,公众的厌烦情绪由来已久。

  遗憾的是,很多时候,公众对于这类广告往往“能怒而不能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句广告词不能多次重复、一天之内最多可播出多少次,对于一些恶俗广告,也拿不出明文法律予以禁止,因而这类广告总是充斥在各大视听媒体上。由于个人的力量难以汇集成抵制这类广告的洪流,除非不开收音机不看电视,否则,个体总是难免受到它们的侵袭。

  此次“公众的崛起”给了“轰炸式”之类的广告“当头一棒”,彰显了道义的力量、团结的力量。然而,公众谴责虽然能给企业以舆论上的压力,但很多时候这种谴责本身容易沦为对该企业的“二次广告”,企业得了骂名却卖出了产品。正是认识到了这点,商家才敢于和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抛出这类广告。因此,抵制“轰炸式”之类的广告,仅靠道义的“轰炸式”谴责是不够的,还须加上法律钳制“这一棒”,在广告法等法律中加强对“轰炸式”之类恶俗广告、低俗广告的规范和禁止。

  可喜的是,在这次“雅兴网”事件中,有七成公众表示将弃买恶俗广告的产品。这给了商家一个信号:在今后,这类广告挣了恶名,扩大了产品知名度,但却未必能卖出去产品。公众会逐渐认识到,“轰炸式”等手法低劣、品位低下的广告,其品牌也好不到哪里去。商家应该从此次“雅兴网”事件中认识到,一个成功的广告,不仅要“俘获”受众的知晓和记忆,更要“俘获”受众对品牌的认可、赞誉、忠诚。靠“轰炸式”之类的广告能获得一时的知晓度,却得不到永久的美誉度、忠诚度,弄不好还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是一个有远见、有追求的企业不能不深思的。(刘庆传)
 
来源: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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