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感”作为吸引眼球的元素,在广告中的运用已经太多太多了。
但是作为一位创意人,且不可单单追求吸引眼球而无视创意伦理。
创意伦理?怎么讲?
子曾经曰过,文胜于质则史,质胜于文则野,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这句话讲的是文章的内涵与修辞间的关系,所谓文质彬彬,是讲内容与修辞要匹配,任何一个过火都不行。
放在创意当中,这句话同样奏效。先看下面这组作品:
美国SERVE, Milwaukee公司出品
这是一组反对儿童性侵犯的作品,少女的面孔与性感的身体构成一张非常吸引人的画面,文案是说:如果你与未满18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
作品原本是要起警示的作品,然而,画面的构成非但没有警示的效果,却充满畸形的刺激。尽管吸引了眼球,但我认为表意并不成功。这就适用于孔子所言的:文胜于质。
同样的主题,我们再来看下面一组作品
新加坡Bartle Bogle Hegarty公司出品
作品是说,新加坡政府出台法令,对未成年人构成性侵犯者将被施以重刑。
画面当中左右两边截然对立的面孔,其强烈的错位感同样吸引眼球,但是表意显然更为清楚,文案也写得非常直接:左边,你和她睡觉的时候看到的;右边,你出狱的时候再次见到她。
对于心怀不轨的登徒子,犯罪将搭进去的光阴已经说得够清楚了吧。
创意不仅仅是做纸面功夫,通过对中两组作品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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