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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做广告是童工行为应当依法禁止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3-17
       “请广告商和电视媒体不要再打‘儿童广告’的主意,不要再做污染儿童精神、有害儿童心灵健康的事。”中南大学教授蔡自兴委员、十届全国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王克英委员、湖南省慈善总会副会长侯希贵委员等11名委员联名提案叫停利用儿童做广告。

  委员们在提案中表示,只要打开电视,那些天真无邪利用儿童做广告的镜头就会不时映入眼帘。过早地让儿童充当挣钱工具,挣取广告费,使孩子过早涉足市场经济和商业活动,是对儿童的精神污染。

  蔡自兴等委员介绍,目前的《广告法》中并没有关于儿童做广告的规定。委员们在提案中分析,《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儿童做广告实质上也是一种童工行为,应当依法禁止。国际上,许多国家都禁止儿童做广告,禁止对儿童做广告。蔡自兴等委员建议,通过人大立法全面禁止利用儿童做广告,禁止面向12岁或13岁以下儿童做广告,规范面向12、13岁至16、17岁少年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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