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出时间
美国广告管理机构规定,电视网及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每60分钟的节目中,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其它时间(非黄金时间),每60分钟的节目中,其广告不得超过16分钟。对于电视广告的插播,其规定是:在黄金时间或主要时间,每30分钟节目内,广告插播不得超过两次。每60分钟的节目,广告插播不得超过四次。如节目时间超出60分钟的,则每增加30分钟,可增加广告插播两次。综艺节目和儿童节目中插播广告还有更细的规定。
不论是黄金时段还是其它时间,凡节目时间在15分钟以内者,其广告插播的限度是:5分钟的节目,限插播广告一次;10分钟的节目,限插播广告二次;15分钟的节目,也限插播广告二次;在一次插播中,不得安排四则以上的广告连续播放;在两个节目之间,不得一次安排三则以上的广告。但节目如是独家提供赞助的,为减少插播次数,可不受上述广告次数的限制。美国的电视记者对这些规定早已牢记于心,制作节目时都会按规定留出广告时间。
广告内容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电视广告哪些内容可以播放,哪些不可以播放也都有具体规定。尤其强调广告必须真实。当电视台对广告客户的信誉、商品或服务内容的真实性有充分理由表示怀疑时,应拒绝播放其广告;禁止播放具有危险性的商品广告,禁止儿童参加其广告活动;对啤酒及温和性酒类的广告,广告片中禁止出现“饮”的镜头;对用蒸馏法酿造而成的烈酒,禁止播放其广告;禁止播香烟广告;禁止播放算命、测字、摸骨、占星、看手相等广告。
美国对医药用品电视广告的规定尤其严格,首先强调药品广告关系到观众的健康,播放时必须慎之又慎。在播放医药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的词句。在播放药物广告时,尤其必须详细说明该药物的副作用。医药广告中如有令人厌恶的痛苦呻吟的表情、动作及声音者也禁止播放。
监管重点
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无论是直接表述的还是暗示信息,广告发布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你违规,就会到联邦通讯委员会告你,通讯委员会会出面调查。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对于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讯委员会还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并对其处以罚款,并要求经营者作更正广告,将事实告诉消费者。
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马上停播,并责其发布更正广告。如果广告发布者继续播出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发布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发布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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