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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广告不实 中远业主掉入广告陷阱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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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业主掉入广告陷阱

    近日,上海商报陆续接到中远两湾城13号楼数位业主的投诉,称他们都是在2000年前后依凭售楼广告购买的期房,如今入住的现房却与当初看到的广告内容大相径庭。楼盘出现了楼板厚度不足、楼层被数次“加层”、幼托中心位置被随意变更等诸多侵害业主利益的问题。

    为此,上海商报深入中远两湾城进行了采访。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请房地产法律咨询网张黔林律师作了相关点评。

  装修捅了楼板42个窟窿

    中远两湾城13号楼业主们告诉商报:“我们楼盘隔音特别差,不但能听见隔壁吵架、洗澡,连楼上上厕所都能听得一清二楚,这都是由于楼层厚度不过关造成的。”

  另一位业主也提出:“很多住户在装窗帘横杆时,都发现墙体酥松吃不牢膨胀螺钉,我家是先打了木楔子,再在木楔上打螺钉,这才终于装上了窗帘横杆。”

  “铺地板时,发现地面严重不平整,必须加垫才能把地板铺平。”

  2004年4月,家住13号楼17层的张先生回到家时,竟然发现自家楼顶被捅出了42个窟窿,原来是楼上人家在进行装修。张先生拆开了楼顶一根龙骨,并用筷子通过窟窿对楼板厚度进行了测量。结果发现,楼板厚度只有10厘米,这10厘米厚度还括了地板找平层和墙板粉层,如果去掉这两层厚度,楼板实际厚度可能仅有8厘米左右。

  而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写明数据称,“建筑层为2.83米,楼板采用120~180MM大跨度厚板。”

  楼层厚度不足使13号楼业主们非常担忧楼房的抗震能力。一位业主表示:“一幢质量不过关的34层民用住宅,一旦遭遇地震袭击,其后果真是想都不敢想!”

  [律师点评]

  房地产法律咨询网张黔林律师告诉商报:《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对房屋状况对业主所作出的说明,这是由开发商作出的单方承诺,只要业主接受了,开发商就应受到约束。换句话说,房屋的现状如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不符,开发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楼板厚度检测应由专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测量,比如房屋质量检测站检测。由业主单方委托的检测还需经法院认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易规划楼盘长高10层

  众业主告诉商报,2000年,售楼小姐承诺:位于13号楼前面的14号楼,总层高为24层,当时楼盘模型上14号楼就是24层。然而,到了2001年,业主却发现售楼平台上的14号楼模型层高变成了28层。不久之后,14号楼模型又“蹿”到了34层!

  根据业主提供的楼盘广告模型,商报发现,2000年到2003年间,14号楼规划总共变更四次。最后竣工的14号楼,不仅楼层比原先开发商承诺的多出10层,还由原来独幢式结构变更为连体式楼盘,如今的14号楼总高达到101.98米。

  一位业主表示:“我家每天只有早上9点半到10点半,下午4点半到5点半才有一点斜射的阳光,书房更是整日不见天日!”

  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1小时。

  [律师点评]

  张黔林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销售资料和宣传广告一般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这些资料上面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明确而具体,而且对预售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立有重大影响。司法解释对楼盘模型没有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楼盘模型与销售资料及宣传广告一样,也要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对开发商有约束力。

  14号楼从24层升到34层,对13号楼业主的购房行为并不产生重大影响,对13号楼的房屋价格也不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我认为开发商不构成违约。但是,如果由于14号楼“长高”10层,使13号楼业主采光达不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就可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业主的采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幼托中心终日不见阳光

  根据业主提供的楼盘规划模型照片,商报看到2001年4月的楼盘模型中,该小区幼托中心被放在了小区环境最佳的地方,阳光充足、空间大、周边绿化多。

  而2002年12月拍摄的楼盘模型中,幼托中心被“夹”在了14号楼和15号楼中间,被两幢高楼所包围。

  到2003年3月的楼盘模型中,幼托中心原址已不复存在,其位置被15号、16号楼所取代,现在的幼托中心则被安置在14、15、16号楼背后的高墙深院之中!

  “一个见不到阳光的幼托中心,我们的孩子怎么能在这样的地方成长?!”一位住在13号楼内的准爸爸气愤地说道。

  [律师点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 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小时。

  如果幼托中心的采光达不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可以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业主的采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0平米变电站从天而降

  13号楼业主还告诉商报,从他们购买期房到缴房的3年内,售楼合同、售楼广告、楼盘模型中都没有出现过一座变电站。而当14、15、16号楼竣工后,业主却发现13号楼边挖起了地基。不久之后,相距13号楼10米左右的地方居然出现了一幢100多平方米的高压变电站!

[律师点评]

  张黔林律师表示:预售合同的附件里有小区的示意图,如果变电站没有在这个示意图中,属于后来增加上去的,可以认为开发商违反了预售合同约定,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并没有变电站与居民住宅楼间距的强制规定,但设立变电站不能违反《电磁幅射管理办法》,并应达到《电磁幅射防护规定》的要求,不能对人体造成损害。是否达标可请环保部门进行检测。

  高档会所归属又惹争议

  商报还发现,在13号楼售楼合同附件中,有几处场所被明确标注为“会所”,但合同中却没有对会所产权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作相应的表述。

  当业主们期盼着当初广告中承诺的高档会所尽早出现时,却发现会所的位置早被开发商租借了出去。

  [律师点评]

  张黔林律师解释: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会所产权应当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如果预售合同中没有约定产权属于业主的话,那么产权就属于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就会所的使用向业主作出过承诺的,开发商则应当履行这些承诺。法律法规对业主在使用时是否应享有适当优惠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我认为会所具有公益设施性质,不应当完全以赢利为标准,在为业主提供服务时价格应当比市场价略低。

  [商报后记]

  开发商称无暇给予答复

  在采访过程中,商报试图联系该楼盘开发商——三林集团中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但房地产事业部负责人费俊的秘书回答商报:“费总已经看过采访提纲,但表示没空接受采访。”

  新闻延伸

  广告不实物业纠纷最普遍

  房地产法律咨询网张黔林律师向商报介绍了几种目前房屋预售中典型的纠纷:

  1、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和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引起的纠纷;

  2、因宣传广告、销售资料上对小区规划如儿童乐园、景观喷水池等作出了承诺,但在房屋建成后却违背承诺而引起的纠纷;

  3、因物业管理活动,如成立业委会、停车管理、解聘物业公司、拆除违章建筑等引发的纠纷以及由于会所产权不明及会所经营引起的纠纷;

  4、因业主之间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

  张黔林表示:“前三种纠纷一般涉及到的人数众多,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和私有财产密切相关,社会影响较大,处理得不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对于业主维权,他提出了几点建议:

  ◆注意搜集和固定证据,比如在签订预售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其在广告中作出的承诺写进合同中,或者要求在合同中注明广告是合同的附件;

  ◆注意诉讼时效,法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业主在知道开发商违约后如果不及时提出要求,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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