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朴典雅的石柱,是珠江两岸古建筑群别具特色的景致,但商家却在上面挂了巨幅广告;马路边,酒店的广告牌做得和市政路标一模一样“并驾齐驱”;一个龙门架上既有交通指示牌也有旅游景点指示牌视觉混淆……两会期间,民建广东省委员会向省两会提交了《关于改善广东公共空间视觉软环境的建议》,强烈谴责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这种随意挤占公共空间,污染他人视觉的行为,委员们建议,应规范公共空间视觉软环境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甚至立法)来应对各类损害或破坏公共空间软环境的行为。
现象1 百米内设4广告牌模样竟与路牌一致
2月21日上午9时,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路段,在康王路的入口处,赫然看到一块广告指引牌,上书“广州XX假日酒店”,墨绿色的招牌底面配上白色的文字,十分醒目,下方则用粗粗的线条描划出一条指引的箭头。更吃惊的是,这块广告指引牌的大小、高低竟然和一旁的市政路牌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只有颜色上的区别。这块近3米高、1平方米大的招牌引起不少路人的关注,不知道的人,猛一看,还真以为是路牌呢!更可笑的是,就在这块广告牌旁边,“十八甫路”蓝底白字的市政路牌与之“并驾齐驱”。招牌广告如此明目张胆设在公共人行道上?哪知不走还好,一走更让人吃惊,只见在十八甫路上,从六二三路入口到康王路入口,再到和平西路大同路口,数百米直线距离内,东西南北四个路口,几乎每个路口都立有一块同样醒目的广告指引牌,细数一下,至少有四五个。
“这样的广告牌设置有没有经过审批?究竟合不合理?”随后就这一现象致电华林街街道办城管科,一科员转述有关负责人的说法:“广告招牌不是城管科审批的,我们没有审批的权限,也就没有去过问此事。目前也没有遭到什么市民投诉,现在既然有人反映,会去调查一下!”在向荔湾区环卫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询问,随后致电环卫局,有关负责人同样声称,此事不归他们审批,表示要找工商部门。当再次致电荔湾区工商局广告科时,有关负责人才表示,他们对此事并不清楚,需要调查后再告知结果。
现象2 巨幅广告挤占街道古朴石柱惨遭蹂躏
在海珠区江南西路广告招牌挤占公共空间的现象,同样也触目惊心!21日中午,在江南西路某钟表店门口,一钟表商家并不满足于门、窗,墙壁一切可利用的广告空间,竟然将广告贴到宽阔的人行道上。
沿江西路的人行道上,原本竖立着一条条古朴、庄重、典雅的石柱,是珠江两边古建筑群别具特色的景致。但此时,却在商家的蹂躏下,贴上了的巨幅广告“维修保养、世界名表”,鲜红的底色配上粗壮的白色字体看上去十分“扎眼”。
如此侵害公共视觉的广告贴上街面,城管部门就不制止吗?以同行的身份刺探时,商家诡秘地眨眨眼,得意地说:“这年头,有人就行,我们向有关部门打了‘申请’的,不走关系怎么办成事?”
现象3 龙门架指示牌指路也做广告
在越秀区康王路隧道上,南北两边各有一个龙门架,南来北往的车辆每天都会看到龙门架上竖立的巨型交通指示牌,它清晰地指点着附近的大小路名。但是细心的市民发现,就在这些蓝底白字的交通指示牌旁边,还并排竖立着一块褐色的旅游景点的指示牌,牌上写着“上下九步行街”、“华林禅寺”、“锦伦会馆”。
在随后走访发现,在广州众多的龙门架交通指示牌旁边,都会竖立一些暗含商业性的非交通指示牌,大小不一,形色各异。对此,不少市民表示,龙门架上交通指示牌就是用来指路的,其服务功能十分单纯,但现在却放上如此多的商业味十足的旅游景点的指示牌,是否有欠公平,如果这些景点可以放,是不是其它景点也都可以挤占一处空间呢?
此外,夜晚走过广州的大街小巷,“旅店”字样的招牌也同样随处可见。
单位名上了交通指示牌
专家称违法违规侵占公共空间现象举目可见,由于设置维护不当还造成伤害现象
民建广东省委员会委员们就此指出,在省委、省政府提出朝着建设绿色广东、和谐社会的目标迈进之时,与之不能相适应的是在各地城市、乡村等的公共空间,公共视觉污染举目可见:广告招牌、标语口号布条、路标指示牌、图案标记、平面或立体饰物(如香肠型大红汽球、彩旗、彩带、小汽球、彩灯、巨型软布广告招牌等)霓虹灯等等或违法违规侵占公共空间,或设置不当造成伤害,或比例不当、形象不佳、内容不宜等造成公众视觉污染;或维护不力造成路牌指示标记失去效用等等。这些都与广东力争建立“文化教育大省”、“和谐社会”等目标相违背的。
公共视觉污染举目可见
暨南大学教授高然是此次建议的提议者之一,他说,为了这份议案,他从去年四月份起就展开深入调查,走遍了广州、中山、佛山、珠海等大大小小的街区,亲眼目睹了违法违规侵占公共空间、制造公众视觉污染、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伤害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
首先是固有建筑物、绿化地、自然山体、河流、树木、花草等表面的公共空间的存在问题:广告招牌标语饰物侵占公共空间、设置不规范,污染视觉空间,见空间就利用,也不管位置是否合适,外形是否美观、尺寸大小颜色是否合理,与周围环境是否协调,再则广告招牌标语饰物的字体图案比例尺寸失调,超宽超高超大。随意性十分明显,缺乏一定的规范。
其次,一般公共空间的公益广告也存在问题。广告位置不乏设置在一些单位的“私有”空间,即使在所谓街道两旁灯柱上那样的“公有”位置,是否因为是公益广告就可以不加选择不加规范地使用?另外,“公为私用”的问题也明显存在。
再次,商业中心及附近建筑、广场、街道两旁灯柱等公共空间诸问题。商业中心及附近为营造商业气氛而设置广告招牌饰物等都是应该的和必须的。但如何才能多而不乱,繁而不杂,都需要有较明确的有效的监管措施。
单位是否公告名称?
除此之外,公共空间的路标、交通指示牌范畴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路标指示牌处于专用公共空间,因而应该具有“专用”性质,一般含有公共内容的地名、道路路况介绍,公共行车规则等信息,但上述例子里均混有如某些单位名称、旅游景点名称等非“公共”的信息。因此,这就值得斟酌了,如果把单位名、旅游景点名称看成是公共名称,那么数量就不计其数。
专家指出,路牌加广告牌,数量增多信息五花八门都是干扰司机安全行车的因素。
专家建议 路牌变相做广告应予审定和禁止
专家建议建立统一机构监管
对此,专家们认为应该规范公共空间视觉软环境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甚至立法)来应对各类损害或破坏公共空间软环境的行为。
对公共空间占用曾有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叶荣贵教授表示,早在1999年广州市就曾出台有关文件,对街道广告牌的大小、位置、高度做过明确规定,并要求各街区严格按照文件进行整治。三四年前,针对“广州一些单位热衷在门前摆石狮子,讨个吉祥的惯例”,广州市有关部门曾经发文明确规定:“单位门口放石狮子,要向规划局申报”。广州市上下九步行街在建设时,有关部门对广告招牌的设置就做过严格的检查,广告牌超出路面多少?多大多少都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如今的问题,应该首先是城市监督和管理的问题。
立法明确公共空间界限
民建广东省委委员们建议,首先应立法明确公共空间里允许或禁止做广告的界限,才能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公众有规可循。各单位内部的公共空间也是大众公共空间,而非各单位“私有”空间,应与一般公共空间同等对待。商业中心区可以看成某种程度的特殊公共空间,可作适当特殊处理,但所有这些公共空间都应由统一部门用同一法规来统一管理。
建立统一管理机构
二是应建立统一的公共空间视觉软环境的管理机构。目前,广东参与设置与管理这些公共空间视觉软环境的机构五花八门,有来自政府、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公安、交警、城市管理、以及各单位等等。其结果当然是各自为政、混乱无序。因此建议应有一支统一的队伍来监管其事。即使无法成立起类似的机构,政府也应有统一的法规去统一指导监督。
明确具体操作规则
三是应明确和完善设置广告、招牌、标语口号、路标、饰物等的具体操作规则和要求,包括置放、悬挂等设置方式;尺寸大小、规格要求、形式图案等;设置后管理维护及使用结束限期后的拆除清洁等责任的具体要求与详细规则。同时要明确权益归属:包括广告、标语、路标及饰物等与设置位置之间产生的权益关系。明确公共利益广告、公共标语口号、饰物等的界限,防止公私不分,假公济私现象发生,制定具体实施规则与监管制度。明确道路交通指示牌、路标的公用性质,专用性质,指定专门法规以及管理制度。
广告上路牌应审定和禁止
还有,高速路、国道、省道、市区县、乡镇道乃至村道及两旁表面属公共空间范围,而且也属特殊公共空间,具体鲜明的专用性质。因此,专用路标交通指示牌,特别是粉绿牌(高速路专用)、蓝色牌(国道及普通公路专用)上的信息就只能控制在两种范围内:①地名,桥梁、隧道名以及道路路况指南,②行车规则及要求。任何其他信息,上牌都应严加审定和禁止。单位名称、旅游景点名称等应在公路外(如广告牌)另立其他颜色的标记,不得借用蓝绿二色。
城市视觉污染责在公权缺失
广告招牌、路标指示牌、图案标记等平面或立体饰物,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的公共空间随处可见,但随之造成的公共视觉污染也不容忽视。许多标志、饰物或违法违规侵占公共空间,或因设置不当造成伤害,或因比例不当、形象不佳、内容不宜等造成公众视觉污染。为此,民建广东省委员会向两会提交提案,呼吁政府加强管理,来应对各类损害或破坏公共空间软环境的行为(详见今日A04-05版)。
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高楼大厦的密密麻麻,以及公共空间的越来越小。假如建筑的外表都披上了耀眼的玻璃墙,而公共空间都挤满了广告招牌,真正能留给人们眼睛的也就不多了。更别说玻璃墙的反光、广告牌的侵袭,影响了人们的视觉愉悦感,破坏着城市的软环境。
其实,不管是建筑外墙的光污染,还是城市道路中无处不在的广告污染,他们都是在一个所谓的自由公共空间里散发着它们的污染源。按说城市的公共空间是属于城市所有居民的,因而,在公共空间里的所作所为都要经得市民的同意。然而,当一个城市缺少可以为市民代言公共空间的权力机构时,商家、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甚至是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利用公共空间来为自己谋私利。公共空间似乎变成了各个单位的后花园,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当然,这样说好象有点不准确,因为在这个公共空间里,有发言权的其实很多。比如竖立一块广告牌,至少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吧,还要征得城管部门的同意吧,而且还不能影响交通吧,最后还不能威胁公众的安全吧。如此,就必然涉及到工商、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等。但由于各自为政、混乱无序,最终给有机可乘者留下了钻空的缝隙。
因而,要想治理城市的视觉污染,就必须有一个能真正代言公共空间的权力机构,由统一部门用同一法规来统一管理。公共空间不能留下法律空间,也不能成为管理真空,立法也好,建立规章制度也好,总之要让城市的公共空间纳入政府有序管理的范围,不能让无序的广告招牌破坏城市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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