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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视播放电视剧《奋斗》被判侵权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3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以网络电视方式播放电视剧《奋斗》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07年6月,《奋斗》制片方将此剧中国内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悠视网提供《奋斗》的在线播放。成功公司认为时越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越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在线播放的方式使用《奋斗》,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奋斗》的内容,侵犯了成功公司从鑫宝源公司获得的中国内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时越公司认为其对《奋斗》的使用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使用范围,因为网络用户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观看《奋斗》的任意一集,而只能看到网站定时播放的那一集。对此法院认为,只要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可以获得作品的部分内容,作品传播者就构成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审理法官说,法律并未规定要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的全部或任意一部分内容。时越公司的辩称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记者 李京华)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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