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个文明古国,如今已经变成一个动辄官司缠身的社会。做企业的,没准哪个新产品就惹上“仿冒”官司;做新闻媒体的,没准哪句话惹恼了当事人,就被人送上法庭;做广告的,没准哪个形象没处理好就收到“名誉侵权”的律师函……
前日,中华预防医学会在北京媒体上发表声明,称“中华 预防医学会惟一指定推荐产品”的治疗性病新药“来今荡涤灵”已被“识破真相”。用中华预防医学会负责人的话说,“他们从来没有,今后也不会推荐任何药物、保健品”。
这个“从来没有”会不会说得绝对了一点?毕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确看到过打着“中华预防医学会推荐”字样的药品和保健食品。不过按照该学会的说法,从1999年开始,从没有许可或授权任何药品和保健品厂商在其产品、包装以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印制“中华预防医学会唯一推荐产品”或“推荐产品”、“监制”等字样,应该是可信的。因为那一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已经联合发文“要求社会团体停止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
既然如此,为何社会上还频频出现按中华预防医学会的说法是“无中生有”的“推荐”呢?显然是因为该学会作为我国医学界的专业团体,在社会上还是蛮有公信力的,无怪乎广告主要拼命与其“套近乎”。不过有一件事情有些令人奇怪,既然中华预防医学会口口声声称自己没有推荐过任何产品,那么厂商的广告就明显地属于侵犯名誉权性质了,依照现在的风气,该学会完全可以到法庭上告它去,这样做既维护了法制社会的准则,也捍卫了该学会的“学术尊严”。然而在我们的记忆中,中华预防医学会却似乎从来没有这样做过,往往是发表一通“温良恭俭让”的声明了事,如此这般,着实令人觉得匪夷所思……(司徒雷)
金羊网--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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