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广告门户网 >> 广告新闻 >> 媒体风云 >> 新闻媒体 >> 正文

商品房打广告今后须办“通行证”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2-11-27

    本报讯(实习记者杨东)“从市中心到××花园只需20分钟车程”,这是房地产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的内容,今后这样的表述将被视为违规。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成都市房地产广告整治情况通报会上获悉,凡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发布的房地 产广告,应向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区(市)的房地产广告,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在核查广告内容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后,对合格者发给《成都市房地产广告发布通知单》。工商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工作,严肃查处不合格广告。

  根据规定,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以参照物表示房地产所处位置的,应以该参照物到达房地产的现有交通干道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或车程表示距离;房屋销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房屋出租广告中涉及面积,应标明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标注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等。

  发布房地产交易广告,要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广告内容中若涉及“通气”、“银行按揭”等内容,应分别出示与煤气公司、银行签订的通气合同、银行按揭合同。

  

华西都市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性 别:
      Q Q号: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请自觉遵守,注意文明发言
    企业推广
    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