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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公益广告不得少于总量的3%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9

    从2003年起,大众媒体公益广告量不得低于商业广告量的3%。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发出通知作出明确规定。 
--> >     通知要求,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报纸、期刊的公益广告中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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