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下旬,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业务代表刘某打电话给曾秀云,商讨“中国蝎网”在搜狐网站做关键词竞价广告推广业务。刘某说,网民每次点击关键词起价收费是0.3元。按照规定,企业网站交纳广告费每次预付款最低为1500元,按0.3元/次,将有5000次的点击量。当年12月28日,曾秀云与刘某签订了《搜狐竞价广告网站推广协议》,并一次性交纳了广告费1500元。
不久,曾秀云接到了精通公司“注册成功”的电子邮箱通知。但是,通知的内容却与协议不一致,通知称自2004年10月29日起,广告费已调升为0.5元/次,曾秀云发现自己被骗了,多次打电话给刘某,却没有人接。
按照协议规定,2005年1月2日,关键词“黄粉虫——黄金虫”进入了搜狐搜索页面。第二天曾秀云打开电子信箱时,却接收到搜狐网站一条通知:增加你的资金,请通过你的代理商向搜狐网站竞通——竞价广告系统交纳费用。曾秀云十分惊诧,根据公司网站的记录,只被点击了878次,与协议中说的5000次相差很远,这样一来,0.3元/次也就变成了1.71元/次。曾秀云马上打电话给刘某,仍是找不到。几天后,精通公司催促曾秀云续缴广告费,曾秀云与之进行了交涉。精通公司的态度是,查清后给予答复,但时至今日,也没一个明确说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9月,曾秀云把搜狐网站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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