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28日,何女士和佛山市某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30.59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广告中宣传称,待售楼盘“局部带电梯,免三年管理费”。
入住后何女士发现,房地产公司并没有替她交纳物业管理费。何女士立即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但房地产公司告诉她,在预售楼房时他们并没有在广告中承诺住宅免交三年物业管理费,售楼广告中的广告语是“局部带电梯,免三年管理费”,其中管理费仅指电梯的管理费。无奈之下,何女士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应负担何女士3年的物业管理费。根据该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该公司已经代何女士交纳了17个月的管理费,法院遂作出了该公司应负担何女士剩下19个月物业管理费的判决。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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