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超市、电器商店、服装店、餐厅、茶室等众多商家都拥有了“最终解释权”,并且还成了他们欺诈或涉嫌欺诈搞促销的“保险杠”。因为他们自称拥有“最终解释权”而消费者没有,说圆说扁得由他们说了算。有的消费者还真被商家给
唬住了。事实上,这个“最终解释权”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商家自定的。
中秋节、国庆节接踵而至,“金九银十”的销费旺季随之而来,不少商家推出了形形色色的促销活动,有优惠打折的,有赠送礼品的,有购物返券的,有以旧换新的……让人眼花缭乱,看上去言之凿凿,好处多多,着实诱人。
然而,在许多时候,消费者实际遭遇到的却是明打折,暗提价;返券无处使用;积压商品成礼品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这样一来,消费纠纷在所难免,而面对质问,商家总是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责任。消费者纵然再有理,也被商家的“解释权”搞得无可奈何。
如果我们了解有关法律,就会知道“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商家以格式合同、声明、广告等形式为自己设定的特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对商品或服务的表示应充分、准确、明了,不得引人误解,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广告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见,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消费纠纷时,商家是无权作出最终解释的,只有司法部门和工商执法部门才能对此作出最终解释。
一般说来,大凡打出“最终解释权”的,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很多商业猫腻。因此,消费者在面对商家的各种促销活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细心辨析,尽力搞清“优惠”的内容和条件;一旦落入“最终解释权”的圈套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自卫,并寻求工商、消协等部门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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