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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限制名人代言广告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9

    上海工商部门日前发出一则《广告审查提示》称:“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提示》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月19日新华网)

  长期以来,名人代言广告盛行,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提高企业产品销量,提高产品知名度、认知度,企业聘请名人做广告,应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名人所代言的产品,其质量、效果等方面与广告不相符,甚至相差甚远,那么,其对观众的误导和危害,就远远大于一般广告。一些明星替企业代言广告,绝大部分是出于经济利益目的,如果在巨大的利益驱使和诱惑下,什么广告都敢代言,那将造成一些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害人害己害社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的《广告审查提示》中“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规定有其合理的成分。但是笔者认为,这还不是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从根本上说,名人代言广告禁不禁、限不限都无关紧要,关键是代言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存在欺骗、误导顾客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要求对于诸如药品、食品等商品广告,如果请名人代言,那么,名人必须是亲自用过,必须有亲身体验,才能把产品质量、效果不能有任何夸大地进行宣传。否则,如果没有亲身体验,没有亲自用过产品,一味按照厂商的要求和安排,围绕产品编造夸大其词的广告,就是对广大观众和消费者的不负责任,就是误导和欺骗广大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中出现问题,除了生产、销售单位要负责任外,也要追究助纣为虐的代言人的责任。

  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在那里,名人代言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索赔;美国则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如果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我国可以参考欧美国家的做法,尽快在这方面立法或者完善和补充《广告法》。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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