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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告经营出新规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9

    【本报广州12月21日电】记者今天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广东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施行3项新规,分别为《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新的 规定,对报刊出版等单位不再核准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经营项目或业务类别应与其具备的条件相适应。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的资质较以往有所提高,要求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则要求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需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广告专业人员,同时对这类单位不再核准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允许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无证经营和超经营范围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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