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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厂广告不能作裁定依据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9

    “七匹狼”未注册不受保护

  本报讯(记者李奎)昨日下午,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输掉两场行政官司,商评委之前做出的“与狼共舞及图”、“与狼共舞D.WOLV ES及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复审裁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1999年2月,香港益安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上述两个商标。2002年12月,商标局做出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原因是龙岩卷烟厂自1995年至今一直在连续使用“七匹狼及狼图形”商标,在香烟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卷烟厂使用的“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的广告词也具有一定知名度。益安公司不能抢先注册龙岩卷烟厂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益安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以同样的理由裁定不予注册,益安公司只好提起行政诉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因龙岩卷烟厂生产的“七匹狼”商标未经注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外,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禁止为香烟做广告,因此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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