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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须标明忠告语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9

    本报讯 因为机构改革而停滞许久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受理从本月26日开始重新启动。广告中必须标明忠告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获悉,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2005年1月26日开始受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据悉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今后我省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有明显的保健食品的名称、产品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标志、生产企业名称。广告中必须标明忠告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应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标志:在可视广告(如影视、报刊、印刷品、户外等广告)中,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须始终出现。在广播中,应以清晰的语音表明其为保健食品。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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