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 |
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 |
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 |
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
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 |
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 |
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 |
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 |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 |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 |
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 |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和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
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忙改正 |
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