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广告门户网 >> 广告新闻 >> 营销策划 >> 营销之道 >> 正文

打击非法广告还须完善司法途径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8-1-29

      昨日《新京报》刊发社论《非法药品广告泛滥谁之过》,笔者赞同社论观点。另外要补充的是,我们还应当充分发动公众监督的力量,鼓励和完善消费者及患者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权。

  目前,一些厂商因夸大宣传其产品效果而被消费者推上法庭的案件时有发生,但一般针对的都是化妆品、内衣等日用商品,针对虚假医疗或药品广告的诉讼很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按说,非法药品广告对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普通生活用品,那为何却鲜有人对其提起诉讼呢?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完善两项工作:一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商业广告的性质及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即对广告主无法律约束力),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对广告主有约束力)。一般说来,如果有关药品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对疗效等做出了明确承诺,对患者的选择有重大影响,则相关单位应受广告约束;若未达到其所宣称的效果,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被视为要约的具体条件及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医疗药品广告的认定和审查,不妨也遵循这种判断原则和法律精神。

  二是为消费者提起违法广告诉讼提供司法便利途径。事实上,消费者选择诉讼的余地很大,既可以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针对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在专业知识、举证技巧及经济实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往往容易陷入诉讼困境。

  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引导,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加重有关涉嫌违规单位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当尽快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向严重违法广告行为宣战,捍卫公共利益。这样才有助于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处。(莫子 北京律师)

来源:新京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性 别:
      Q Q号:   Email:
    我要给这篇文章评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请自觉遵守,注意文明发言
    企业推广
    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