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即日起,在福州市区乱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者,最高可被执法局处以1000元罚款。这是《福州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户外临时性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场地以横(条)幅、布幔、充气类拱门、气球、彩旗等形式在户外临时设置的各类商业性、公益性广告。适用于本市鼓楼、台江、晋安、仓山、马尾区(不含琅岐经济区)范围内。
《办法》还规定,禁止在下列设施或区域设置临时性广告:人行天桥、高架桥、江河桥梁及路灯线杆;行道树或者公共绿地;道路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据悉,需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被许可设置的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5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者应在一日之内予以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广告的,由市或区执法局责令改正,暂扣其违法物品、工具,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记者张秀冰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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