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调控是应该继续进行下去,还是可以到此宣布结束?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房地产业,社会各界都在普遍关注。有专家认为,房地产调控一旦半途而废,房价将会迅速反弹,已有调控成果将会前功尽弃。也有专家认为,房地产已经软着陆,调控不应再继续,否则将会损伤宏观经济。房地产调控到底是一项权宜之计,还是一项长期任务?
房地产为什么要进行调控?
近一段时期来,中央政府之所以对房地产行业新政连连,这同宏观经济的整体运行密切相关。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在取得明显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稳定的因素:如粮食供求关系趋紧,投资急剧膨胀,煤电、石油、运输等供求紧张,物价上涨压力加大……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去年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亮点。中央及时果断地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措施——加强“三农”工作,清理违规项目,严把信贷、土地闸门,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各项改革……通过这些措施,有效防止了局部性矛盾演变成全局性问题,避免了经济发展出现大起大落的可能,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形势却并不那么和谐,在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下,房地产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由于市场需求偏大,部分地区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的大量增加,以及住房供应结构的不合理,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了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在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的诱导下,这一方面导致房地产上游关联行业的投资随时都有可能迅速反弹,宏观调控的成果前功尽弃,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到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政府才在短短一个半月内,针对房地产市场,史无前例地,接连发出三道房地产政令,给房地产市场降温。
调控取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
宏观调控,一般而言,主要指政府为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平衡,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对货币收支总量、财政收支总量、外汇收支总量和主要物资供求的调节与控制。不过,在许多情况下,宏观调控并不局限于以上这种狭义的定义,而有着更为广泛的运用,常常把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采取的其他措施也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 现在,我们所说的房地产调控或房地产新政,指的就是后者,即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政府的干预,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
实践证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三道政令,无疑是一副极具针对性的清醒剂,一下子浇醒了房地产市场中如痴如醉的投资客和投机者。随着投资客、投机者的退场,房地产市场的“高烧”也终于渐渐退去。
房地产调控,“遏制投机”是“退烧”,“调整结构”是“消炎”。现在,仅仅只是“高烧”退去,“炎症”尚未消除,“病因”尚未肃清,岂可早早“停药”?
“调整结构”的工作,如规划、土地等调控政策措施,目前,在许多地方,虽然已经开始部署落实,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较长和市场反应滞后等因素的影响,结构调整效果如何?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更何况,从各地反馈的消息看——一些地方对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量的积极性不高,对盘活的现有闲置土地向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倾斜力度不够;还有些地方,目前依然在等待、在观望。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房地产调控最大的困难是地方由于自身的利益而消极执行中央的政策。
现在,“退烧药”虽然已经喝下生效,但“消炎药”还在调配尚未喂下。“退烧”容易,“消炎”难,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房地产调控所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还是阶段性的,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
调控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国情的考虑,我们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与“人多地少”相对应的,却是当今我国房地产市场“过剩与短缺并存”这道奇特的“风景”。无论从那个角度说,这道奇特的“风景”,与建设节约型社会是背道而驰的,与建设和谐社会是南辕北辙的。
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要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只能是节约型的社会。中国没有条件追求高耗能、高消费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伴随着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长期任务。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方面房地产行业责任重大,也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房地产调控的重中之重。
而“过剩与短缺并存”这道奇特的“风景”,折射出来的是我国房地产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这其中,民众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的购买力差距过大、我国房地产业从“完全的计划经济”一步跨越到“完全的商品经济”,是造成“过剩与短缺并存”的直接原因。
在我国许多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仍是杯水车薪、廉租房建设闻所未闻的同时,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如意大利等国,他们却依然在修建着“半计划半商品”性质的房屋,目的就是为了照顾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以私有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西方国家,他们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也并非实行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而要实行政府干预。在我国,难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土地,就只能成为一些人投资、投机发财的对象,而不能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生活的保障?
当前,在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诸多争论中,一些专家学者念念不忘自己背负的利益集团的使命,却惟独忘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不单纯是一个产业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民生问题。房地产行业不单纯只是一个纯粹商品化的行业,同时应当具备社会保障的职能。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正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房地产调控,毫无疑问应体现这一本质要求。
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成效仅仅是初步的、阶段性的,解决房地产经济运行中的痼疾却有着长期性和复杂性,调控还处在重要关口,加强和改善房地产调控,必须不动摇、不放松。倘若再反复,那意味着我们将花费更多的时间、付出更大的成本。调控并非应急之策,而是长久之计,是实现房地产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房地产调控,对个体和局部而言,或许会有短期的阵痛甚至是剧痛;但对整体和长远而言,则是促进房地产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很长的历史过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房地产调控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部分,将贯穿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房地产宏观调控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人民网房产霍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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