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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广告误导观众惹官司
责任编辑:阳军    新闻来源:中国广告门户网    新闻日期:2005-4-9
演唱会广告误导观众惹官司

  全国首例观众告演唱会主办方演出欺诈案昨在湛江赤坎区法院开审

  湛江市民郑春光状告广东省对外艺术交流中心、湛江市演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昨天上午在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开审。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例观众状告演出欺诈案。

  审判长陈强介绍,在历经3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院作了调解,但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而失败。法院将择日宣判。

  为陈慧娴而去只听到三首歌

  据原告郑春光诉称,去年8月底9月初开始,两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大量“2004陈慧娴经典金曲湛江演唱会”广告,显示该演唱会于2004年9月19日晚8时在湛江市体育中心举行,广告中除配套有陈慧娴半身像外,还配有周启生、BEYOND乐队三成员半身像,附说明为特邀嘉宾,并有舞台、灯光设置、售票地点说明。

  郑春光于是购买了一张金额为300元的演唱会门票并观看了演出。但出乎意料的是,整台演唱会历时2个多小时,陈慧娴只在演唱会最后唱了《飘雪》、《明日有明天》、《千千阙歌》3首歌,而BEYOND乐队只有成员之一叶世荣1人到场。整台演唱会共有6位歌手(组合)演唱,分别是:女生宿舍(唱3首歌)、王蓉(唱3首歌)、华D(张学友模仿秀冠军,唱7首歌)、叶世荣(唱5首歌)、周启生(唱4首歌)、陈慧娴(唱3首歌),并且其他歌手所演唱的歌曲中没有1首为陈慧娴个人曾经演唱过的“经典金曲”。

  广告货不对板状告演出主办方

  郑春光认为,被告方操办的演唱会实况与广告内容出入巨大,演唱会质量明显达不到广告水平,与观众所希望看到的演唱会相差极大,显然构成对消费者的商业欺许,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于是,郑春光诉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他人民币600元,并在原发布广告媒体上公开道歉,道歉内容包含承认广告宣传内容与演唱会实际演出实况不符,并非为陈慧娴经典演唱会。

  被告称广告已换原告想炒作

  郑春光强调:“我们被演唱会主办方和协办方给骗了,这是公益诉讼,我代表的是1万多名观众的利益。”而主办方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副主任匡先生则称,这次演唱会并不是“2004陈慧娴经典金曲湛江演唱会”,而是“2004经典金曲湛江演唱会”。“我们曾经在有关媒体上登过‘2004陈慧娴经典金曲湛江演唱会’的广告,但后来我们的广告又改过来了,而且在门票上并没有标明是个人演唱会。”匡先生强调:“对方要求我们登报道歉纯粹是想炒作,想出名。”而协办方湛江演出公司副总经理骆先生也称:“要我们在媒体道歉道理不是很充分。”

  争议焦点:

  是否为“个人演唱会”

  双方在庭上争议的焦点是此次演唱会是否为个人演唱会。郑春光认为,报纸广告内容清楚表明“2004陈慧娴经典金曲湛江演唱会”,加上对比被告以往举办过的谭咏麟、张学友等演唱会宣传广告也没有特别标明“个人”二字,按普通人的认知水平,观众已足以认为是陈慧娴个人演唱会了。演唱会门票虽然没有标明陈慧娴个人演唱会,但门票特别印制了陈慧娴、周启生、BEYOND乐队头像,没有印制其他演员头像,明显给观众造成陈慧娴经典金曲演唱会印象。

  而主办方认为,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的“2004陈慧娴经典金曲演唱会”是基于陈慧娴的知名度较高,将其作为品牌领衔演出,只是突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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