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电信与广电业监管分联邦与地方两个层面。
联邦通信委员会简称FCC,是对商业广播电视、电信进行管理的独立联邦监管机构。FCC内部按照不同网络和服务分别设立监管部门。2003年,FCC由原来的7个局11个办公室调整为6个局和10个办公室。其中媒体局负责地面、有线、卫星广播电视媒体服务的政策和牌照发放;有线竞争局负责有线通信运营商的政策和牌照发放;无线竞争局负责无线通信运营商的政策和牌照发放。
在地方层面,州公益事业委员会(PUC)处理各州电信业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需要得到州和地方政府许可,FCC管理有线电视时要与州和地方政府协调。
三网融合序幕
1996年,美国通过的新电信法拉开了三网融合竞争的序幕,激发了有线电视、长话和市话三大市场的竞争。其管制政策是“对称准入”,不仅规定“有线电视经营商经营电信业务不需要申请营业执照”,同时“在有线电视公司要提供电话业务而介入电信领域时,电话公司要允许与它们相互接通”。
新电信法颁布后,接入市场成为竞争焦点。
当时全美有线电视已连接到千家万户,同时由于其带宽具有能够同时提供话音、数据和视频业务的优越性,首先成为长话和市话公司争夺的重要领域。而美国三网融合的特点是,在政策所规定的竞争环境下,业务的融合主要以公司的兼并和联盟来实现,而网络的融合则以新技术来实现。由于当时美国的互联网和电话网已经融合,所以电话网和有线电视网之间的融合成为三网融合的主要课题。
新电信法也为电信公司进入有线电视市场打开了大门。
例如,电信法的第三篇“有线电视业务”中规定,允许本地电话市场向有线电视网开放,收取接入费用;允许电话公司通过电话线和卫星提供影视服务;允许有线电视网及其他公共事业和代销商批发转售网络通路空间、互联互通进入电信市场;允许电信业务和有线电视企业互相参股;限制通过电视和互联网接收不良内容等各项要求。
依照规定,美各电信公司制订了各种战略进入有线电视领域。大电话公司则采用与有线电视公司联合或兼并的手段打入有线电视市场。
资本驱动模式
2003年6月2日,联邦通信委员会以3:2微弱优势通过了对于美国传媒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新法案。该法案提高了广电媒体机构的电视受众覆盖率的管制上限,放松了对地方电视台数量的管制,还允许同一地区内的报纸、电台和电视台进行交叉持股。
2006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积极促进有线电视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之间形成有序竞争。一方面,联邦通信委员鼓励有线电视运营商进军宽带市场。一些有线电视公司也纷纷斥巨资加入竞购无线频谱的行列,意图借此进入无线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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